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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才能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主要原因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原因,如:虚假、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客观原因,如表示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4.默示形式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
1.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三)代理权的行使
1.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授权行为一般与基础行为(如委托合同)相结合。授权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主要为以下三项:(1)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3)不得滥用代理权。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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