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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数概述
(一)罪数概念及区分标准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关于罪数判断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罪数类型
二、实质的一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1.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不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2.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3.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非法拘禁罪。
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三、法定的一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1.结合犯
2.惯犯
四、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1.连续犯
2.牵连犯
3.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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