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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工商、税务、监察等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承担执法工作的公务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注意区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
3.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主观上是故意。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2.划清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标志。税务人员在税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玩忽职守罪。
3.划清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主体是否是税务人员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标志。非税务人员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应该追究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
4.划清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客观上,税务人员发售的发票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果违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则应定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5.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按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共犯论处。
6.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构成特征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要件之一。没有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诈骗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犯罪的界限。划清本罪与这些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与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提示:如果查明行为人与其他犯罪分子有欺骗的共同故意,在办理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帮助骗取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可构成诈骗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3.划清本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相比,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两者虽都发生在税收征管领域,但发生的具体阶段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往往直接发生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征收税收过程中,或者应当履行征收税收职责而故意不履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则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又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后,只有抵扣税款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征收过程中。
(2)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现为不作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则往往表现为作为。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接受贿赂而实施本罪的,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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