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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该原则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1.选择型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重点)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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