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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授益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1)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行为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行为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2)行政确认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房地产部门的房地产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等。
行政确认涉及的领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等。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2)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并且目的不同。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如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
(3)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行政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
(三)行政许可的分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规范公开:未经公开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许可的法律依据。这里主要是指内部的法律文件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内部文件不对外,对外无效);
(2)行政许可的过程要公开,但是涉密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3.便民和效率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律首次确立的)
(1)撤销赔偿。
行政机关做错了某行政行为,需要撤销,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2)废止补偿。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回、改变,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这个行为,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要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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