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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1)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提示:具备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二是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三是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2)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1)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2)地方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管理一件事情,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重点)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
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证据)。(案卷排他性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2.延续。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视批准制度)。
提示: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1.能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2.一般期限是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要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在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要说明理由。这里要注意:一个机关办手续是20天,多个机关集中办理的期限是45天,分散办理是每个机关20天。
4.经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6.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对禁止)。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绝对禁止)。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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