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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根据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统计分析,经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社会 工作者 | 助理社会 工作师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均为100分 | 均为60分 |
社会工作实务 | ||||
社会 工作师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
社会工作实务 | ||||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
注册 税务师 | 税法(一) | 均为140分 | 均为84分 | |
税法(二) | ||||
税收相关法律 | ||||
财务与会计 | ||||
税务代理实务 | 100 | 60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9月1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两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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