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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希望大家抓紧最后的几天积极备考,小编从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搜集2010年注册税务师相关辅导信息,经过整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预祝大家考试顺利,梦想成真!
行政法部分
行政许可时间规定:
一、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二、被告知5日内申请听证,收到申请20日组织听证,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相关的时间、地点。
三、延期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四、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检验。
五、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最多延长10日(经本级负责人)(上下级均为20日)
六、作出决定之日10日送达许可证
七、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不得超过45日,不能办结,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八、相对人隐瞒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属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相对人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给予行政处罚,属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时间规定:
一、行政拘留,1至15日,合并执行不高于20日
二、应当给予行拘不执行的:14至16周岁;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70岁以上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岁的婴儿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管理,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银行款登记,限期改正,处2000至2万严重的处2万至5万
四、部门规章设定罚款限额:非经营违法的,1000元以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并小于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10000元以下,超过限额报国务院批准。
五、不予处罚:14岁以下;精神病人在不能认或控制自己得为时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两年内款被发现的。
从轻或减轻:14至18周岁有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海关,因走私被处刑罚或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违反监管规定被处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治安,严重后果;教唆、胁迫、诱骗;打击报复;6个月曾受过
六、追究时效:一般2年,特别:税收5年,治安:6个月
七、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小的罚款(人50,组织1000)或警告(治安200)
八、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24小时,特殊延长至48小时,扣留物的,1年,特殊延长不超1年
九、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送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十、听证在告知3日内提出,行政处罚法多长时间举行未作规定,海关:30日,税务:15日,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告知
十一、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款
十二、当场作出决定并收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边远、水上、交通不便,指定银行有困难;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治安:50元以下,无异议;没有固定场所,不当场收事后难以执行
十三、收到2日交机关,机关2日交银行
十四、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收罚款;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海关收到后10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五、涉嫌犯罪案件,专案组提出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或不批移送决定,批的,24小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自收到之日3日内进行审查;当不予立案的,原移送机关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建议人民检查院监督,公安收到复议案件之日3日内作出决定,移送再有异议,自接到通知3日内建议人检立案
行政复议
一、复议时一并提出有关规定的审查,有权机关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60日内处理
二、复议期间,复议机关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或需善后,可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自收到意见书之日60日内纠正或善后
三、转关管理应在收到申请之日7日内转送;两个以上有机机关受理,由最收到申请的受理;同时收到的10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上级10内指定
四、时效:自知道具体行为之起60日;不作为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自收到60日起计算;不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限制;经复议的,复议期届满15日
五、5日内通知补正材料,5日内审查,受理之日7日将副本送被申请人,收到10日书面答复。
六、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七、60日复议中上原因仍未消除的,终止
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二、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
三、经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或逾期不作出的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提出,直接起诉的,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3个月内提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应在作出2年内;不知道具体内容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内容之日,不动产从作出之日20年,其他5年
四、7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10日内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诉或上诉;受理的,立案5日送达副本,被告10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5日送原告,开庭3日将时间、地点等告当事人
五、被告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可缺席
六、诉讼中止满90天仍无人继续诉讼的,终结
七、3日内作出回避申请裁定
八、立案之3个月内一审,自收到上诉状2个月终审
九、不服判决的15日,裁定10日上诉,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5日内将上诉状发原法院,原法院5日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0提出答辩
十、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可向原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2年内)
十一、诉讼案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生效的判决书等生效之日1年;行政机关、法人或组织为180日
十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90日申请;行政机关180日
十三、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30日内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
民商法部分
民法
一、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5年未行使消灭(赠与人,1年,赠与人的继承人6个月)
二、借款期限不满1年,在返还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不满1年的应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租赁期不高20年,超过部分无效;6个月以上书面
四、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为主债履行届满6个月,约定不明的,主债履行届满2年。
五、留置:债务人在催告期(不少于2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可变价处分
六、定金不超过高合同的20%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意:与税务变更登记相区别,那是30日内);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注意:普通债权是2年)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应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
1、对合伙企业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达30日;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3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但任清算人。未确定的,法院可以指定。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4)清算结束,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法
一、公司设立:有限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份2至200人,且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首次出资超过20%,且有限大于3万,股份大于500万其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货币出资大于30%;章程有限股东共同制定,股份发起式由发起人制定,募集式制订后创立大会通过
二、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作出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合并减资的,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的公告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分立合并减资的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登记
三、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全国或注册地省级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公告45日申报债权,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清算完毕,30日内注销
四、公司须经批准设立的,有限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设立申请,募集工设立的,应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申请
五、变更作出30日,减少资金公告之日45日,分公司决定作出30日内
六、有限公司股分转让:经其他股东过过半数同意,30日内款答复,视为同意,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七、有限公司:
(1)股东会:定期会按章程规定;临时会议: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监事会提出,召开前15日通知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
(2)董事会:3至13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任期不长3年,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同股东会董事会召集部分)
(3)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不少于5人,每届3年,每年度至少一次,主席由体监事过半数产生
召集和主持:主席;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选出
八、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董事人数不足法宝或章程规定2/3;未弥补亏损达1/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股东请求;董事会;监事会;20日通知;15(临时会);30日(发行无记名股)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自行
(2)董事会:5至19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召开: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
临时会:1/10股东;1/3董事;监事会提出
通过:有过半数参加,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监事会:不少于3人,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产生(同董事长、副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主席;副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每6个月至少一次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九、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达30%以上,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十、股份有限公司特殊主体转让股份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可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不得转让;高管层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本公司的25%;并自上市交易日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十一、公司收购股份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减资的,自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合并分立股东持异议的,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份奖励职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的5%,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十二、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轩财务报告于公司
股东诉讼
(1)无比例、时间要求的:
股东会、董事会如今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在决议之日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五年不分,五年赢利,60日内达不成协议,90日内法院诉讼
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向法院诉讼
(2)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股分股东:
先诉请求:董事、高管违反规定给公司千万损失,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诉讼;监事、高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诉讼;当他们不起诉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清算组成员造成损失求赔偿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依法起诉
(3)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解散公司诉讼
(4)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股分股东:诉讼董事会、监事会不召开股东会,可召集
(5)股东会议召开前10,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提临时提案
破产法律制度
1、破产申请的受理
(1)一般情况: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面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4)债务人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善说明等。
(5)法院裁定不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A、同时指定管理人。
B、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公告。债权的申报: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过3个月
(8)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2、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破破产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债权的申报: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过3个月。
4、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面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双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4)债权人对法院有关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有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5、重整
(1)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期3个月。
(2)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破产程序,并予公告。
6、破产清算
(1)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蚋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理分配的权利。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7、破产程序的终结(1)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注意时间较短)
民事诉讼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审查。
2、经审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4、普通程序
(1)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应在7日裁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开庭审理: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际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5、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
6、第二审程序(1)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2)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7、审判监督程序:法律对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时间未作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8、督促程序:(1)法院经审查,主为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已达到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2)债务人有权在接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无须审查,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9、公示催告程序
(1)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在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2)申报权利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60日。
(3)如果复写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向法院起诉。
10、执行程序: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11、法院接执行异议之日15日内审查,当事人或利害人对裁定不服,自裁定之日10仙向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与原判决或关,在裁定送达之日15日内提出诉讼
12、申请执行期为2年。
刑事法律的期限
刑法中的期限
一、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刑法,但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的,一律适用刑法;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罚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3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独立适用或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刑罚的适用
1、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内。
2、缓刑的适用
(1)条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3、减刑的适用
(1)减刑的限度: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处死缓的,不得不于12年(不含死缓执行的2年)
(2)减刑起始时间: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服刑一年半后,方可减刑。死缓罪犯死缓执行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减刑间隔时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有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减刑时不得不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4、假释
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1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期限为10年。
刑事诉讼法
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一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公委托辩护人。
二、强制措施:
(1)拘传: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
(5)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日到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6)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直接受理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总之,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
(7)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有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8)逮捕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并在24小时内讯问。
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的10日申请复议,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
四、对于需补充侦查的,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五、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副本最迟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地址等的证人等名单;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等。
六、自诉人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近撤诉处理。
七、一审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下列案件经省级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被害人及期法定代表人不服一审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字提出搞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后10日内作出答复。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为5日。
时间系列归集(按从小到大顺序)
2日: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3日:
①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应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做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②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内将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5日:
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等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②行政诉讼的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被告应有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答辩状并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法院收到答辩状等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
③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后10日内提交答
7日:
①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应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当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②接受属特别管辖的复议案件的县级政府,对不属自己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③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④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上诉期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⑤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申请后,应在7日内做出裁定
10日:
①行政诉讼中,如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②行政诉讼中原告可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10日内将合议庭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
④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⑤民事诉讼的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在10日内上诉
⑥刑事诉讼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
⑦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为5日
15日:
①行政拘留期限一般为1至15日,有两项以上违规的不受此限
②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③申请行政复议之后,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直接起诉
④复议申请人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⑤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是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直接起诉的自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⑥行政诉讼上诉期,不服判决的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为10天
⑦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应于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⑧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但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0日(1个月):
①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定”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该有权机关应在60日内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②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在30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④股份公司应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30日内发布公告,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备案
⑤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书次日起计算
60日(2个月):
①一般复议期限为申请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法律规定超过此期限的除外
②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此日期的除外,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90日(3个月):
①行政诉讼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2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
②因原告死亡、丧失诉讼能力、当事终止,尚未确定代理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终结诉讼,特殊情况除外
③行政机关未申请强制执行的,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在90日内可申请强制执行
④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应在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
⑧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应在30日内终审裁定
180日(6个月):
①行政机关应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②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③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④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⑤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法院收到起诉状,应在7日内立案或不予受理,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②拘役的期限为1至6个月,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⑨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年(12个月):
①行政诉讼的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四种法律文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为行政机关、法人、其它组织的为180日
②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消的,法院不予支持
③合同的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有效
④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为1年
⑤民事诉讼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6个月
⑥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得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于1年
⑦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2年:
①《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②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人起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年
③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在2年内向原审或上级法院申诉
④民事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四种)为1年,长期为2至20年,最长为20年
⑤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至2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3年:
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④《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a.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b.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刑法》基于属人主义原则,规定了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刑法》
⑥《刑法》基于保护主义原则,规定了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⑦管制合并执行的最高不能超过3年
⑧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
5年:
①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偿还责任消灭
②剥夺政治权利,单独或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为1至5年,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为3至10年,附加的从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③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内,是累犯构成条件之一
④《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10年:
①减刑后的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少于10年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的执行10年以上的,才能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为10年
15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至15年,特殊的为15年至20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0年: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不动产不超过20年,其它不超过5年
民事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中有过错责任的,也有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的无过错责任主要有国家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产品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4、8是过错责任原则,1、2、3、5、6、7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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