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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于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0]296号),该通知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文件后,西藏地区出台的地方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9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收费办法。收费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收费办法,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结合西藏地区自身经济发展特点,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联合发布了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执行的西藏地区资产评估的具体收费标准。其主要内容是:
一、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件收费标准分为六档,按评估原值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100(含100)万元及以下为12‰;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为5‰;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为1.2‰;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为0.8‰;1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为0.16‰;10亿元以上为0.1‰。
三、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法人代表、总评估师:1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500元/人。小时;注册资产评估师300元/人。小时;助理人员200元/人。小时。
四、以上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西藏地区这一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实施,各档次的收费标准比原(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体现了资产评估服务价值水平与报酬的匹配性;将改变西藏地区资产评估收费低、评估执业人员收入低,无法吸引西藏本地评估人才和内地评估人才在藏进行评估执业的局面。对规范本地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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