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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2/25 11:31:07 字体: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3)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重点掌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重点掌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决定要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除另有规定的外,董事会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董事会的决定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重点掌握):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职权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或监事

  (重点掌握)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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