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时效的概念。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民法通则》的规定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的规定
①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③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④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
(3)《合同法》的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
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 | |
中断 |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法律规定的20年权利最长保护期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限。 |
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 | |
延长 | 由人民法院确定。 |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