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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行政复议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6/13 13:51:02 字体: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四节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具体人和事)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

  2.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复议的排除。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机关

  (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机关;

  (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3.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与受理。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做出处理。

  2.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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