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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详解:经济犯罪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8/10 16:15:37 字体:
网校老师苏苏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课程免费视频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五、经济犯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了解)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刑罚和刑罚的种类

主刑  附加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注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罚金、没收财产是刑罚 

  【例题·多选题】(2009年多选)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有( )。

  A.警告

  B.罚款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财产

  E.管制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4种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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