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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基础》预习:建设用地的转让及抵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6/28 09:04:32 字体:

第十一章 建设用地

  知识点四、建设用地的转让及抵押(熟悉)

  (一)建设用地的转让

  1.出让方式的转让条件: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转让的其他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同意、重新签合同、调整出让金。

  (二)建设用地的抵押

  1.可以抵押: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筑物(包括在建的)、地上附着物;

  2.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抵押;不论怎样都一并抵押

  乡镇、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村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与地一并抵押;

  3.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的:一并处分;但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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