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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主体
1.纳税人
【注意】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 判定标准 | 征税对象 |
居民纳税人 (无限义务) |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
非居民纳税人 (有限义务) |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 境内所得 |
2.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征税对象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九级超额累进)
(1)费用扣除: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以及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2)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五级超额累进)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劳务报酬所得——按次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①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②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
③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注意】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稿酬所得——按次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1-30%)
5.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6.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按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总结】费用减除标准
应税项目 | 扣除办法 | 扣除标准 |
工资、薪金所得 | 定额扣除 | 月扣除2 000元、附加扣除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 定额和定率相结合扣除办法 | 每次收入≤4 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 000元:定率扣20% |
财产转让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 无费用扣除 | 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
(四)税额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其应纳所得税额中应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减税免税
经批准可减税 |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
免税 (无需批准) | 1.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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