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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 | 25% |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预提所得税税率 | 20%(实际征税时适用l0%税率)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两档优惠税率 | 减按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l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公式一(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公式二(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收入总额。
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不征税收入。
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准予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税金(不包含增值税、所得税)、损失、其他等
具体项目:(记忆)
工资薪金 | 据实扣除 |
保险费(个人部分) |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据实扣除 |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但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除前述之外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
借款费用 |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
利息 | 第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第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汇兑损失 |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
福利费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工会经费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孰低 |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环保专项资金 |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但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财产保险 |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
租赁费 | 第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第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劳动保护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
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
捐赠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4)不得扣除的项目(记忆)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罚息)
⑤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
②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③其他所得
(6)亏损的结转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①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同会计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电子设备 | 3年 |
(2)生产性生物资产
最低年限: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3)无形资产
①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第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二,自创商誉;
第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第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摊销方法和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5)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①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分国不分项
第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②针对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不包括其他收益),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范围内予以抵免。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税款的免征、减征
可以减免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该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免征 | 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部分减免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
3.加计扣除,减计收入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注意]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7日
(六)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具体措施:
1.独立交易原则
2.预约定价安排
3.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防范避税港避税。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50%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
5.防范资本弱化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一般反避税条款。
7.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时间: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期限: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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