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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2 09:03:15 字体: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示】上述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针对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和租赁业劳务四种情况。

  2.纳税地点: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

  3.纳税期限: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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