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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券上而发行的,并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有价证券 | 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合于证券本身,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 |
设权证券 | 票据权利之发生必须做成票据。票据一经制作,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 |
货币证券 | 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 |
要式证券 | 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形式 |
无因证券 | 1.当票据设立或作成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2.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
流通证券 | 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
文义证券 | 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不得以其他举证来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
提示证券 | 行使票据权利,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 |
返还证券 | 当持票人在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
三、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汇票 | 1.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我国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本票 | 1.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我国本票是银行本票。 | 出票人、收款人 |
支票 |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总结】
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特殊: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所在国的法律。
2.出票地法律
(1)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2)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3.行为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
4.付款地法律
(1)票据的提示期限;
(2)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
(3)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4)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5.出票地法律或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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