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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税款征收——无法查或明显不正常
(一)应纳税款核定(选择题)
1.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 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适用。 |
查定征收 | 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率征收。 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适用。 |
查验征收 | 主要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适用。 |
定期定额征收 | 主要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纳税人适用。 |
其他 | 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等。 |
(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
(1)概念: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纳税期限前)
(2)条件: (逃避者(转移、隐匿)→责令缴纳→责成担保→局长批准处理)
①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②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④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强制执行措施
(1)定义:在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 (到期不交也不担保)
(2)措施
①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3)范围
①不可以扣押、查封、拍卖: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②可以扣押、查封、拍卖: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四)税款执行顺序
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纳税人同时欠缴国家税款和债权人债务时,一般来说应优先缴纳所欠国家税款。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纳税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了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于缴税之前优先清偿
[特殊]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仍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五)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前提:纳税人欠缴税款
2.适用情形: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代位权)
(2)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撤销权)
(3)无偿转让财产;(撤销权)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撤销权)
3.后果: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税款的退还——多缴税款 | 纳税人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 | 纳税人发现 | 税务机关发现 |
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 | 立即退还 | ||
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税款的补缴——少缴税款 | 税务机关责任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
税款的追征——少缴税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
偷税、抗税、骗税 | 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
(七)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 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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