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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税务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03 11:08:52 字体: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1)设立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先工商后税务
(2)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
(3)注销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先税务后工商 
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指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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