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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一)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现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制 |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
备案制 | 1.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2.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
1.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2.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管理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1.体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
(2)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
2.管理方式: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的情形: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①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2)备案的情形:除前述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补充】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3.说明义务: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做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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