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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根据2012年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2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结合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2012年度评审工作安排计划,切实加强宏观管理
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应按《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附件1)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2.进一步加强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履行好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认真制定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3.做好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评审结果的备案审批工作。为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会结束后及时将《破格申报人员一览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在召开评审会后,按照规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会汇总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2012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4-10月间开展,各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召开,不得跨年度进行。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要在召开评审会前15天,将审核情况一览表和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附件2)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区各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准时间统一从2012年7月1日算起。
5.建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总结制度。为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和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要总结当年的评审工作,并对下一年度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于每年11月底将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完善措施,改进工作,不断推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1.拓宽评价服务范围,为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评价服务。全区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要按照现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有关规定,在认真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同时,将小微企业、新社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统一评审服务范围,并做好评审服务工作。以考代评系列统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不再单独组织评审。
2.突出专业岗位特点,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要坚持国家颁布的本系列(专业)现行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各系列《评审条件》标准,结合本地、本系列(专业)评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要以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为基础,根据岗位特点及人才成长规律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要突出专业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品德、能力、业绩和社会贡献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标准,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在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时,应将完成基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主要评价因素,并提出量化指标。专业工作量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基本工作量来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认可程度来衡量。
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切实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要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为基础,建立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将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以及科研成果、服务基层、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将考核合格或优秀作为正常晋升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
对获得重大科研技术成果、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实现成果产业化、完成新产品开发,为全区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外语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教系列副教授、教授职称,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等次须达到合格以上。
3.改进评价方式,提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公信力。按照评价科学化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方式、方法,把评审和考试作为基本的评价手段,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特点,综合采用考试、评价答辩、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不同评价方式,增强评价方式、方法的科学性。各地、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及相关单位要结合专业特点,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业务能力测评、论文答辩。专家要书面评价申报人员答辩情况,并有三名以上专家签字确认。
4.规范申报推荐程序,提高评价服务质量。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申报、推荐、材料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申报人须对自己提供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表用A3纸张双面打印,骑缝装订;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政策把握和资格审查负责。按照程序逐级上报,逐级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签字确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或抽查。特别要注意做好两次公示工作,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职能部门审核,推荐组织、同行专家以及群众的认可和监督作用,确保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的客观真实性。
5.完善评审组织机构,加强评委会工作管理。完善全区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全区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各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及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区现行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适时做好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动态调整的申报、推荐、审批以及备案工作。要破除区域、行业、系统、部门和体制内外的障碍,坚持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原则,注重推荐学术造诣高、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特别是要将优秀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适度增加小、微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的专家成员。要按照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要求,适时调整全区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评审会评委库,根据需要提倡组建大区域评审会,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切实加强对全区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审会在年度评审工作中,要主动接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根据我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做好评价材料审核、遴选、答辩、考试、评议、表决、结果公示、资格备案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市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调整结果和评审结果要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情况对全区各系列(专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规范的提出批评,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评委会资格。
6.严格申报评价的有关规定及条件,努力提高评价质量。
各用人单位、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理部门在审查、推荐、收受材料和评价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把评价条件,严肃评价纪律,确保申报评价过程的公开、公平,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副高、中级;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论文等的取得时间,截至2011年12月31日。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或降分人员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如满45岁,即1966年12月31日前出生)。
三、严肃纪律,强化管理,维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权威和信誉
严格的评审程序、严明的评审纪律是实现评审结果科学、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所有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组织)以及推荐、审核、评审的有关工作部门,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申报、审核、推荐、评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如发现弄虚作假、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申报人参评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5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评议、推荐过程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系列评审委员会在审核、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并取消评审会资格。各单位、系列评审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对所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评审时间 | 系 列 | |
四月 | 上旬 | 翻译 出版 |
中旬 | 播音 文学创作 | |
下旬 | 工艺美术 | |
五月 | 上旬 | 体育 审计 |
中旬 | 新闻 统计 | |
下旬 | 党校 计划生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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