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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考生可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相关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该表签名处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三、考生严禁携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进入考场,手机(手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四、考生发现试题、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试题、答题卡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答题前,考生必须用0.5-0.7毫米黑色签字笔在试题本和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对应的信息点。
六、答题时,考生必须使用0.5-0.7毫米黑色签字笔答题卡的指定位置答题。考生答题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题、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坐错座位、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高级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高级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人才,制订本规定。
二、考生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 未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的;
2. 在答题卡中作明显标记的;
3. 未使用黑色签字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4. 在答题卡指定区书写答案区域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5. 在答题卡上字迹辨认不清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的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3.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
4.擅自将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5.故意损毁试题、答题卡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5.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于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替考人员,吊销其考试合格证书。
六、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天津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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