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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 企业所得税(重点难点)

来源: 编辑: 2012/04/09 16:41:22 字体:

  2012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3日,中级经济师考试科目是:《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中华会计网整理了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预习辅导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有助于考生备考。

  一、本章重点、难点

  (一)企业所得税

  1.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注意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

  2.熟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

  3.熟悉税率

  4.掌握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熟悉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6.熟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7.掌握收入确认

  (1)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3)熟悉特殊收入项目的确认

  8.掌握税前扣除

  (1)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2)掌握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工资、薪金;补充保险;利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公益性捐赠支出。

  注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

  (3)掌握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标的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商业保险费;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持有的投资资产成本;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分摊的成本;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9.熟悉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2)了解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熟悉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熟悉最短折旧年限。

  (3)了解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熟悉其最短折旧年限。

  (4)了解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计算摊销扣除的无形资产。

  (5)熟悉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及其最短摊销年限。

  (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7)存货的计价方法:无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10.熟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及其税务处理的规定。

  (1)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非股权支付部分: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相关推荐:

  11.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2.掌握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2)我国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实际上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境外所得纳税时:遵循“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

  13.掌握税收优惠

  14.熟悉源泉扣缴的规定,注意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15.掌握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调整

  (2)成本分摊协议

  (3)预约定价安排

  (4)提供相关资料

  (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6)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7)防范资本弱化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以下规定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金融企业,5:1;(2)其他企业,2:1.

  (8)一般反避税规则

  (9)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法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述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10)追溯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16.熟悉纳税地点、纳税方式、纳税年度、预缴申报、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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