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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合同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19 09:55:26 字体: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效力的归纳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3.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的形式合法

  (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掌握)  

无效合同 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 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例1·多选题】下面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正确答案』BCDE

  【例2·单选题】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 )合同。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变更或者可撤销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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