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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预习: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3/20 11:55:5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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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七、税收优惠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八、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自行纳税申报

  1.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

  (1)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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