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第二节 增值税的检查
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
根据错账发生的时间,可将错账分为当期发生的错账和以往年度发生的错账。
(一)当期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一般根据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采用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综合调整法予以调整。
(二)对上一年度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1.上一年度错账且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
(1)编制上一年度决算报表前发现的,可以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
注意: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至“ 本年利润” 科目核算的内容。
(2)编制上一年度决算报表后发现的,不能用以上方法:
① 不影响上年利润的,直接调整。
② 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进行调整。
2.对上一年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收入的检查
1.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1)缴款提货销售方式的检查
如果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出,都应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发生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对缴款提货销售方式的检查,主要检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账户,看有无隐匿收入的情况。
(2)预收货款销售方式的检查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产品(商品),于企业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收到货款时,其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发出货物时,再转作收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检查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结转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并同比例结转相应的成本。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审查时注意是否按规定结转了收入与成本。
2.视同销售方式的检查
(1)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检查
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制定,代销方只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代销手续费的行为;二是销售价格由代销方自定,代销合同上规定一个代销价格,实际售价高于代销价格的部分,为代销方的报酬。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通过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进行核算。
3.包装物销售的检查
(1)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征增值税。取得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2)销售货物时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企业将包装物作为资产单独出租收取租金,租金收入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租赁业征收5%的营业税。
(3)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第一,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审查:①审查包装物收入有无计税;②审查包装物的押金金额是否正确;③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二)销售额的检查
1.不含税销售额的检查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价外费用的检查
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五项价外费用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对于价外费用常常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检查
(一)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查
如果企业未取得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允许以买价依13%的扣除率来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及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允许按运费结算单据和所列金额7%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
1.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2.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3.具体规定
(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