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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预习讲义:合同保证保险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 编辑: 2011/12/02 11:28:50 字体:

  一、保证保险概述

  中级经济师考试保证保险的类型:确实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

  二、合同保证保险

  (一)合同保证保险的概念与险种

  1.建筑工程保证保险

  2.完工保证保险

  3.供给保证保险

  (二)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三)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四)合同保证保险的承保与赔偿处理

  (五)合同保证保险与一般合同担保的区别

  1.业务主体不同:有权从事合同保证保险业务的只能是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成为一般合同的担保主体;

  2.担保对象不同:一般担保合同担保人是为义务人担保,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而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是为权利人担保。但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保险人虽然要依约向权利人赔偿,但这种赔偿并不是为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是否有偿不同:对于一般担保合同,提供担保的人可能收取费用,也可能不收取费用,在法律性质分类中,不能固定的将其列入有偿合同的范畴。但投保合同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均需收取保险费,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有偿合同;

  4.追偿权不同,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而保证保险项下的赔偿,保险人是不可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追偿的,只可在一定条件下向应负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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