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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初级)考前指导: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09/25 13:15:16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备考2011年经济师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人事考试教育网为大家准备了详尽的考前复习资料,以供参考!

  (一)概念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多选题」(2008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B.违反法律的

  C.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D.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

  E.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答案]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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