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之抵押物的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7/20 14:55:35 字体: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变化:

  (1)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3)正在建造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

  (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抵押人及其动产的抵押做了特别规定,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相关资讯

免费资料下载

  • 思维导图
  • 学习计划
  • 银行从业
    高频考点
  • 报考指南
  • 科目特点、备考建议
  • 习题精选
一键领取全部资料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报考小助理

扫码关注
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