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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告2330.A2-1 保存记录
主要相关标准:
2330.A2——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规定业务记录的存档要求而无论采用何种存储介质。这些存档要求必须符合组织的规定以及相关法规或其他要求。
1、业务记录保存规定因司法和法律环境的不同而变化。
2、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制定一个满足组织需要和法律要求的书面政策。
3、记录保持政策应包括对外部服务提供者完成业务的相关记录的适当安排。
实务公告2340-1 业务的督导
主要相关标准:
2340-业务的督导
必须对业务实施加以适当的督导,以确保目标得以实现,质量得到保证,员工得到发展。
释义
所需督导的程度取决于内部审计师的胜任能力和经验水平以及业务本身的复杂程度。无论业务是否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开展,首席审计执行官都需对业务的督导负全面责任,但他可以指定具备适当经验的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具体复核。适当的督导证据应予记录和保留。
1、首席审计执行官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适当的业务督导。督导是一个从计划开始并贯穿于业务活动始终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
●确保指派的内部审计师整体上具备完成业务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在业务计划阶段给予适当指导并批准业务方案;
●确保批准的业务方案按计划实施,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并得到授权才能变更;
●确保业务通报是正确、客观、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和及时的;
●确保业务目标的达成;
●为内部审计师提高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提供机会。
2、首席审计执行官对所有内部审计业务以及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所有重要职业判断负责,而不论业务是否由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同时,首席审计执行官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这一责任的履行。适当的措施包括制定政策和程序:
●限度地减少由于内部审计师或其他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人员,所作出的专业判断或进行的其他行动,与首席审计执行官的专业判断不相符,从而对业务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解决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内部人员在与业务有关的重要问题上的专业判断分歧。有关解决方法包括讨论相关事实、开展进一步问询和\或研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并处理不同意见。如果对道德问题存在专业意见分歧,合适的手段包括将问题提交组织内部负责道德事项的人员,等等。
3、所有的业务工作底稿都要经过复核,以确保他们支持业务报告和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督导复核的证据包括复核人员在复核完每份工作底稿后在底稿上签署日期和名字。
其他提供督导复核证据的复核技术包括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清单和\或编制具体说明复核性质、范围和结果的备忘录,通过工作底稿软件评估并接受复核。
4、复核人员可以以书面记录复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复核笔记)。在整理复核笔记时,应当注意确保工作底稿提供关于复核过程中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充分证据。处理复核笔记有两种不同的方法:
●保留复核笔记,作为对复核人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所采取步骤与结果的记录;
●在所提出问题得到解决、相应的业务工作底稿得到修改、要求的附加信息得到提供后,将复核笔记销毁。
5、业务督导也要考虑员工的培训、发展以及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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