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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的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与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的关系,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因其隶属于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所形成的接受其领导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实现董事会、至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第五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董事会或者类似的机构包括: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三)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
第六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至高管理层包括:
(一)总经理;
(二)与总经理级别相当的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的关系主要包括:
(一)接受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的领导;
(二)向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寻求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在设立监事会的组织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的领导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领导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报请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批准审计工作事项;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的业务委派。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报请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年度审计计划;
(三)人力资源计划;
(四)财务预算;
(五)内部审计政策的制定及变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除实施常规审计业务外,还可以接受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委派的下列事项:
(一)进行舞弊检查;
(二)实施专项审计;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评价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质量;
(五)其他。
第四章 向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除向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之外,还应当定期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概括、清晰地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及审计意见的总括说明;
(三)对组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总体评价;
(四)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缺陷的汇总及其原因分析;
(五)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建议;
(六)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人力资源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要求或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时,还应当对年度审计计划、财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清晰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当与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交流:
(一)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关注的领域;
(二)内部审计活动满足董事会或者至高管理层信息需求的程度;
(三)内部审计的新趋势和至佳实务;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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