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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审计师辅导:证券法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8/25 09:40:38 字体: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1.申请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募股申请和法律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如果是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该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发行股票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2)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证监会报送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文件。

  2.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3.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4.承销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1)证券代销——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二)证券上市

  1.证券上市的一般要求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2.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④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⑤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法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暂停或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4.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l年以上;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5.暂停或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三)持续信息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以及有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③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④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①公司概况;

  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④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①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3.禁止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的行为

  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

  四、上市公司收购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1.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法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五、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人、证券机构以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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