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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下面简要介绍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公司。
2.证券服务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上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条件
1.证券发行的种类
证券法把证券发行分为两类,即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所谓公开发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
依法不属于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行为,则属于非公开发行证券。
2.保荐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3.股票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即为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而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其他条件。
4.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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