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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
第一部分第
十二章 审计管理
第五节 审计档案管理
一、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及其审计档案工作
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二、审计档案的建立及保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组长(或业务部部门负责人)复查,并经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检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1.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2.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3.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4.其他审计备查文件资料。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审计档案的借阅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不得查阅。有特殊情况需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审计机关应及时对本机关和本地区的审计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部门报送审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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