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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识点十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3.经营管理机关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 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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