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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公司法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7/26 09:42:11 字体:

第四部分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识点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共同点:

  ①公司能够起到财产分割和破产隔离的作用: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

  ②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和活动,具有“永续”性。

  (2)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程度
公开公司。
1.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2.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募集资本
3.公司应该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营信息和财务状况
非公开性或者封闭性。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2.不能公开募集资本
3.公司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不需要向社会公开经营状况
组织机构
公司应该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这些机构召开会议和作出决议的程序均有比较严格的限制
公司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决策程序方面有比较大的灵活性,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的形式
1.必须分为等额股份,表现形式是股票;
2.公司设立时和增加资本时均以发行股份的形式募集资本;
3.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
1.没有这种限制
2.有限公司不能发行股份
3.不能公开募集资本
人数
股份公司必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股东人数没有上限的限制
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最少为1人

  二、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公司: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公司设立方式与设立程序

  1.设立方式

  (1)有限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2)股份公司存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①发起设立:指由股东认缴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注册资本而设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应当一次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②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及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出资,不能分期缴付出资。

  2.设立程序

  (1)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事先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3)子公司和分公司

  ①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

  (一)注册资本

  1.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股东出资

  1.股东出资的方式

  (1)有限公司: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份公司:

  ①发起设立:同有限责任公司

  ②募集设立: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2.对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

  (1)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全部的注册资本。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分期缴付出资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公司则没有这两项限制。

  (三)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

  (1)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对外投资、担保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事项表决时,被担保的公司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抽回股本。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股东应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

  1.按照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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