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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型客车不应该属于高档消费品范围

2006-6-25 15:51 商用汽车新闻·姚蔚 【 】【打印】【我要纠错

  河北长安客:建议取消

  营运型客车不属于高档消费品范围

  目前22座(不含司机)以下的客车产品,特别是售价在6万~7万元、座位数在15~19座的普档客车,已不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那样被作为高档消费品使用,而是

  被广泛作为城乡客运线路上的运营工具,即与卡车一样作为生产资料使用。因此,不应把营运型客车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同时,目前22座以下及22座以上的营运型客车最大总质量一般都在3.5吨以上,发动机主要为柴油机,且排量在3升以上,这也是此类产品作为营运工具的使用特性所决定的。当前市场上销售的绝大多数此类产品,都能满足国家排放及能耗等法规标准,并且会随着国家要求的不断提高而提高产品技术和质量水平。从技术角度看,高排量并不意味着高油耗,随着发动机技术的不断更新和进步,发动机燃油经济性水平和效率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从控制能耗的角度,单纯对22座(不含司机)以下营运型客车征收消费税是不公平的。

  对营运型客车征收消费税不利于正规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正常发展

  由于客车生产审核把关不像轿车那样严格,并且由于营运型客车产品档次相对较低,进入相对容易,许多企业甚至私营小厂套牌生产并销售此类产品。与正规客车厂家相比,不论是技术水平还是质量状况,这些厂家生产的客车产品都存在着差距。但是,由于一些厂家在规避税费方面有着正规厂家不可企及的灵活性,他们的产品有着一定的价格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对营运型客车征收消费税,只是增加了正规厂家的经营成本,不利于这些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此外,由于当前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企业成本压力越来越大,营运型客车已成为微利甚至无利产品,国家对此类产品征收消费税,将进一步增加客车企业的经营压力,不利于这些企业的正常发展。

  对营运型客车征收消费税不利于向市场提供满足需求的客车产品

  由于城乡客运及小城市公交存在线路相对较短、客流量相对较小等特点,15~19座普档客车是目前情况下的主选适用车型。对22座(不含司机)以下客车产品征收消费税,一方面会迫使企业提高产品售价,同时也会促使企业产品结构向22座(不含司机)以上产品调整以规避税费。但价格过高,会超过多数城乡地区的购买能力,22座(不含司机)及以上客车产品用于城乡客运及小城市公交又存在价格高、能耗高、空载率高、经济性差等缺点,这是多数农村地区不能接受的。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局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为上述一些企业低成本的客车产品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加剧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在党和国家目前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村村通”工程的情况下,广大农民和农村更需要满足法规要求、符合自身条件和承受能力、能为他们真正带来效益的客车产品。

  综上所述,建议从营运型客车目前市场需求特征的角度出发,取消营运性客车产品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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