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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放时间: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周六、日不发放)。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中级),12号窗(初级)。
发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文件相关要求,深圳市考试院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凭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以及报名发证登记表(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注:以下14人因故未能下发证书
姓名 | 级别 | 原因 |
车建红 | 中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周祥 | 中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段晓杰 | 中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黎青霞 | 中级 | 缺材料 |
孙海燕 | 初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魏晓芳 | 初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张璇 | 中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郑祝兰 | 初级 | 缺材料 |
龚英姿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陈凤华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叶远芳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王彩华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陈娟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黄海燕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黎青霞,需补交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便制作证书;
郑祝兰,需补交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便制作证书。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年十月二八日
附件1:
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报考初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报考中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财政部为限制会计工作年限不足人员报名考试,规定1985年8月31日后出生的考生不能通过网络报名中级考试,如需报名请携带有关证件到报名点现场审查报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以上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专业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2009年12月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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