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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偷税、避税、还是税收筹划

来源: 编辑: 2008/08/04 09:16:27 字体:

  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有时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由于这些所谓的“筹划”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结果不仅是节税不成,而且会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最终受到税收部门处罚。请读者与我们一起来分辨———

  在一些权威的税收业务书籍中,对偷税、逃税和税收筹划的定义是这样下的: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

  实例一: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

  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不缴纳消费税。

  北京一化妆品厂的财务主管洪先生对记者说:“我们厂自1993年成立以来,生意一直很红火。其间我们也搞了一次税收筹划,当时我们也在想能否少缴点税,经人提醒,我们利用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原理搞了个自己的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成立后,我们就把生产的化妆品以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减少工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 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我们以1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下属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我们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我们用这种方式少缴消费税40多万元。”

  这样的筹划行得通吗?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该如何操作?江苏省某市地税局的同志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税收征管法》第24条也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如何对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呢?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管说:“关键是要弄懂一个概念,即所谓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而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商品价格,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上例中,洪先生如果成立一个完全与化妆品厂脱钩的独立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在这种前提下,他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立企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化妆品厂提供给独立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重新定价。”

  实例二:房地产业的代建房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专门发文明确,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江苏省某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曾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方面进行过“税收筹划”,“少纳”营业税收高达66万余元。这家公司是如何“筹划”的呢?

  该公司王总经理说:“我们把开发的写字楼出售给买房单位后,与对方签订的是综合大楼代建合同,这样就可以合理地避开按照销售不动产的金额缴纳的营业税,而改为按照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来缴纳营业税。例如,1998~1999年两年我们的建筑房屋总价为1500多万元,若按销售不动产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该是75万元左右;我们的‘代建手续费’是180万元,就这部分只需申报缴纳营业税9万元,通过这种筹划方式,节省了66万元左右的税款。”

  这位经理给记者出示了代建合同:“我们有合同,证明确实是代建房业务,只能按手续费纳税,而不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虽然我们也垫付了资金,但并非原票转交,而是按照双方确定的价格另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

  这家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结果怎么样呢?当地税务局的同志告诉记者:“这种做法,违背了税法,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缴罚款。”

  我们就此请教了税务师事务所的一位专家,他说:“该公司对代建房业务究竟能否实施税收筹划?答案是肯定的。在上述税收政策中,已经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暗示了下一步的筹划方案。如果开发公司在代建房过程中自己不垫付资金,而改由建筑公司垫付,或者由建设单位先预付款项,待工程竣工后统一结算。这样,开发公司就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只需按实际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即可。当然,作为开发公司,还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拿出几套计算方案来,认真斟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实例三:这是不是“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应该享受税收减免,在人们的印象中已属理所当然。然而福利企业是不是也能进行“税收筹划”呢?江苏南京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这样做的。

  这家公司下属有个福利企业。这个由18个残疾职工和6个健康职工,外加5个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企业,竟有一本令人瞠目结舌的账。1999年实现销售收入2120万元,利润高达280万元,年申报企业所得税310万元,申请减免达102.3万元。而该企业申请福利企业的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可是令人费解的是,这样一个由众多残疾人组成的集体,怎么可能有这么高的收入呢?

  经过采访财务经理李先生,我们明白了其中的原由。李先生说:“我们公司自1998年投资创办以来,规模不断扩大,效益一天比一天好,可每年至少要上缴10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我们就动了一番脑筋。当得知创办福利企业可以免税后,我们就按照福利企业的要求创办了一家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的创办,为的是如何把总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福利企业名下。李先生对我们实话实说:“我们公司把每年收入的大部分转到福利企业,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节省部分税款了。这不,今年可节省税款102.3万元。我们也曾多方咨询过,想了解这种税收筹划是否合理,但答案不尽一致。

  有时我们也觉得这种税收筹划似乎欠缺点什么,可转念一想,只要能够节省税款,就是好的税收筹划。“

  但是,从该市地税局传出的信息是,最终这家企业的免税优惠被取消了,福利企业的资格也被取消,又补缴了全部税款。李经理在我们采访即将结束时,向我们实话实说:“像我们这样,采取变通的方式,少纳税款的企业不只是我们一家,只不过我们很倒霉被查出来罢了。现在不是提倡搞‘税收筹划’吗,其实我们这也算是筹划的一种方式,怎么说是违反税法了呢?”

  福利企业不能“掺水”。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的一位人士就这种情况接受采访时说:“福利企业运用优惠政策是合法的,但它只适合于独立核算的福利企业,而且也有人数比例,而把那些本不属于福利企业实现的利润转移到福利企业账下,就得不到免税优惠。因此,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千万不要想当然,否则就会得不偿失。”

  实例四:房产税的两种不同计税依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对纳税人自有非出租房屋,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一种是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规定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外,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就是说“出租”房屋要比“自营”房屋负担超过数倍的税负。围绕着“自营”和“出租”房屋的两种方式,一些纳税人进行了“税收筹划”。

  在湖北省宜昌市的繁华地段,我们采访了一家店铺的主人张先生。张先生对记者说:“现在你们看到的这间100多平方米的店铺是属于我的私有财产,房屋的原值是30万元。我把它租了出去,这样我每年就可净收入5万元的租金。可当我听说,出租房屋除了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外,还得要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听说还要缴个人所得税,我初步计算大约要缴近17万元的税款,我觉得这样很不合算,就向有些人咨询,经人指点,我就想变通成自营房屋形式,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税款。”

  张先生的做法并不复杂,他说:“我先是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招聘承租人为门市部经理,由他承包经营一年,他一年向我缴纳5万元的管理费,其余盈亏由他承担。这样一来,就属于自营房屋,申报房产税则可按房屋原值计算,只要缴纳2520元即可。和缴纳17万元的税款相比,少了85%呢!可税务局说我这是违反税法的行为,让我补缴了全部税款。”

  张先生最后无可奈何地说:“到现在为止,我也不明白我的做法怎么就违法了呢?如果我知道这是不合理的,我还会这样做吗?那岂不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吗?”

  到采访结束,张先生仍然坚持他的这种做法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他对此很不服气。

  让我们还是听一听专家的意见。多年研究税收筹划的天津财经学院的盖地教授对记者说:“其实‘自营’和‘出租’是房产税征收的两种依据,两者不可同日而语。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领取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符合税收规定,应立即变更税务登记。在房屋的‘自营’和‘出租’之间不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纳税人一定要照章纳税。”

  通过前面几个“税收筹划”实例,也许我们会有这样一种感觉:税收筹划有章法,否则就会走入税收筹划的误区。要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必须明确什么是真正的税收筹划。确定什么是真正的税收筹划,关键是要吃透税收政策,依法行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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