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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选择销售奖励方式

来源: 编辑: 2007/03/19 16:15:57 字体:

  按销售额给予奖励是企业较常见的营销策略,不少企业期望以此提高经销商的热情,从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但如何实施奖励,却需要认真思考。奖励方式不同,收效不同,纳税额也不同。下面以一实例加以说明:G市某公司生产的某化妆用品为知名品牌,专门设立了一销售公司,聘请了一位职业经理担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该总经理在营销圈颇有人脉,迅速召开了产品推介会,吸引了不少经销商,指定了31个经销商为各省级经理(除港澳台之外各省市区都派一个)。各省级经理全权负责该产品在本地的销售,没有任何工资待遇,利益完全来自于经销差价和售后奖励。该总经理拟采取的奖励措施为:凡经销商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按经销商在该销售公司提货价计)的,奖励价格4万元的小汽车一部;达到200万元的,奖励价格8万元的小汽车一部;销售业绩越好,奖励的小汽车也越高级,并打算将此写入制式合同文本。

  就在方案即将实施的时候,该总经理找到笔者咨询意见。看过合同文本,我当即指出:奖物不如奖钱,奖钱不如折扣———奖励方式大可商榷。且不说并非人人都对小汽车感兴趣,更为重要的是,售后奖励近乎一锤子买卖,不如销售过程逐步分段奖励。各省市区的人口数量和消费水平差别较大,经销商完成的销售额会有很大不同。假如西部某省经销商只能完成80万元销售额,却一分钱奖励都没有,肯定挫伤其积极性。但若分段奖励,则效果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从税收角度考虑,售后奖励很不划算。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为视同销售,每奖励一部4万元的小汽车,公司就要多纳增值税4×17%=0.68万元。即使奖励4万元现金,也比奖小汽车节税。

  当然,比奖现金更节税的是价格优惠。总经理接着请我拿出具体办法。笔者建议:每次签经销合同时最低销售额为25万元,只达到25万元的不予销售奖励,但销售额计入下次经销合同的销售总额。销售总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2%的价格优惠,达到75万元的,给予3%的价格优惠,销售达到100万元的,给予4%的价格优惠。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既有激励机制,又能保护经销商的积极性。而且采取价格优惠的办法,经销商直接从销售差价中获利,其获得的奖励不亚于直接奖励汽车。从税收角度考虑,价格优惠属于折价销售,有正当理由,幅度在正常范围内,减少了销售额,而且直接反映到销售发票上,从而纳税额也将随之减少。

  笔者为该总经理算了一笔细账:假设某经销商达到100万元销售额,若奖励小汽车,公司应纳税销售化妆品增值税100×17%=17(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另纳奖励小汽车的增值税4×17%=0.68(万元),合计应纳税17.68万元;若用价格优惠的办法,则销售额为100×(1-4%)=96(万元),应纳销售化妆品增值税96×17%=16.32(万元);相比之下,节税1.36万元。节税率为1.36%.尽管节税率不算很高,但按该公司计划全年销售1亿元计算,则节税136万元,节税额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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