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安装分开可降低企业税负
某塑料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塑料扣板。
此厂2002年销售总额为980万元,其中销售扣板收入820万元,代用户安装收入160万元,缴纳增值税82.1万元。由于此厂的业务是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规定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按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把从事安装的这部分人和业务同时从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独立组成另一个公司,该厂的业务将涉及流转税的两个税种,即销售货物应纳17%的增值税,而安装业务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将会使企业总体税负大大降低。
具体分析如下:
(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主要是来自用于生产塑料扣板的原材料以及运费、电力和燃料方面。2002年全部进项税额为84.50万元,其中安装方面的收入仅涉及很少部分进项税额。因为安装业务是上门服务,不用考虑水电费的进项税额,2002年仅有手工作业工具和电动工具及配件的进项税额6200元。
(2)销项税额:全年销项税额为980×17%=166.6(万元)。
(3)应纳税额:166.60-84.50=82.1(万元)。
如果企业将安装业务独立分开,缴纳营业税,则全年应纳流转税额为(820×17%-84.50十0.62)十160×3%=55.52十4.8=60.3 2(万元),节税21.78万元,相应节约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38万元,两项合计节税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