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电力筹划不当遭罚款
河南省南阳市某县电业局,因地处山区,水力资源十分丰富,因此吸引了很多投资商前来投资兴建小型水力发电厂,一般来说,这些小电厂均将产出的电力销售给当地县电业局,并向电业局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生产规定的某些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自来水,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因此小水电厂出售电力,只能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电业局是一般纳税人,适用17%增值税税率,即使按原价销售这部分电力,也要因此多负担11%左右的增值税,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从电业局的角度讲,主观上是不愿购进这些电力的,因为它不像从国家大电网统一购进电力可抵扣17%的税金,但是为了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响应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小水电,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水力资源的号召,电业局也只好购进一部分小水电电力。
为了不增加本单位的税收负担,财务人员经测算后进行了筹划,将购进电力的不含税价格乘以11%(17%与6%之间的差额),得出企业多负担的税金,然后再用这个结果除以17%的正常税率,得出自以为不应该申报的销售收入,在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候就将这部分收入减除。
如本月有106元的小水电含税购进额,在申报时要扣减的销售收入为106÷(1+6%)×11%÷17%=64.71元,当期实现的销售不含税收入,减去这个自认为应该扣减的销售收入64.71元,其余额为当期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企业认为这才是合理负担了税负。
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发现了这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843号)的规定,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既销售自产电力,又转售大电网电力的,只能选择一种征税办法就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所以小水电厂选择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全额计税的操作是正确的。
但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电业局应当对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电业局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减少应税收入,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方法2005年少缴纳增值税95952.68元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该单位应补缴所偷的税款95952.68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95952.68元,税款、罚款合计191905.36元。
在这个案例中,税收从实质上来说,对纳税人是一种法定的经济负担,作为纳税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想方设法进行税收筹划,力求减负增效,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税收筹划一定要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不是设计偷税手段,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能够准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的含义,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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