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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转让税务筹划案例点评

来源: 编辑: 2008/09/11 16:18:19 字体:

  基本情况

  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制度性差异,这种差异为纳税人进行筹划提供了一个最主要的思路,即通过适当转变自身涉税事项的税收属性,改变涉税事项的应税税种或税目,进而适用对自身最为有利的税收政策,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如何进行这种税务筹划的操作,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具体的涉税情况予以考虑。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说明这种转换筹划法的基本操作思路。

  2003年,山东某煤厂二期产煤系统建设项目的法人由原A公司转换为B公司。基建项目法人变更后,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将二期产煤系统建设项目转让给了B公司。由于二期产煤系统已经进行了前期的建设,作为转让补偿,A公司收取B公司前期工作的转让收入6000万元,2003年中旬此项交易完成,款项业已收到。由于A公司原有输煤系统的建设规模已考虑了自身将来扩建二期产煤系统的需要,为有利双方生产系统的管理,在转让二期产煤系统的同时,A公司向B公司进行了输煤系统的转让。转让的输煤系统资产包括为二期产煤系统准备的输煤综合楼、碎煤机室、翻车机室、输煤栈桥、转运站、犁煤机、斗轮堆取料机、翻车机、叶轮给煤机、输煤皮带机以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等。此项转让的交易金额为7000万元。由于输煤系统的转让将直接影响到A公司现有产煤系统的生产能力,为了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B公司给予A公司5000万元的输煤系统转让补偿款,作为A公司重新建造满足现有产煤系统生产需要的输煤系统资金。

  案例分析

  在对这一案例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后我们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空间的分析。A公司取得首笔6000万的转让收入后,在其2003年的年报中已经披露确认了这一资产转让事项及其收入,会计处理上也已进行了相关收入成本项目的配比,并相应正确履行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并不存在涉税风险。同样,由于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并且已经履行,因而对于相应的涉税事项也就不存在税务筹划的空间。如果再试图通过账务上的更改来改变已经形成的纳税义务,则不再属于税务筹划的范畴,而是一种偷逃税的违法行为。

  目前,A公司此项资产转让业务尚未形成既定纳税义务,还存在筹划操作空间的是这一事项中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由于A公司此次输煤系统的转让是将输煤系统所占用的土地、房屋以及上面的各类机械整体转让给B公司,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对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A公司转让输煤系统获得的7000万应确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但是,由于A公司在转让的同时相应获得了5000万的补偿款收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由于此笔5000万的补偿收入是由于A公司转让输煤系统而相应获得的,应算作是转让房地产(土地、房屋及上面的附着物)获取的相关经济利益,因而也应一并计入土地转让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经过测算,A公司此项输煤系统转让按照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总计为3285万元,这样,A公司此项转让收益增值额8715万元(7000+5000-2285),将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65%,适用60%的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应纳土地增值税=8715×60%-3285×35%=4079.2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34%(4079.25÷12000)。

  可见,由于A公司获取的5000万补偿收入并入了土地转让收益,造成土地增值额急剧加大,从而在超率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负变动很大。那么,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能改变这笔5000万补偿款的性质,使其不再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那么将可以降低整体增值率,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合理减轻税负的目的。

  筹划思路

  鉴于以上A公司涉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公司整体对外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于这笔转让补偿收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转换方式进行筹划:

  第一种思路,A公司与对方重新单独签订一笔金额为5000万的煤厂附属设施使用赞助合同,以此达到相同的目的。这种筹划思路的可行性在于,由于对方新建煤厂离A公司的煤厂较近,而A公司煤厂长期以来已经在当地厂区周围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职工生活附属设施。对方在投产经营之后,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这笔煤厂附属设施使用合同来避免重复建设新的生活设施,而可以直接使用已有的这些设施。因此,对方也就应当具有签订这种合同的意愿。在合同具体条款上,煤厂可以与对方约定设施的使用年限,并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煤厂本身原有的计划安排中已经想通过这种租赁自身生活设施给对方而赚取一定的营业外收入,那么在合同金额的确定上,可以以双方协商后的租赁费用加上原有的5000万的转让费用作为此项附属设施使用的总金额。这样,A公司只需就这笔合同收入按服务业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在所得税税负不变的情况下,既可以保证合同双方原有的经济利益和经营意向不受损失,同时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第二种思路,A公司煤厂与对方重新单独签订一笔金额5000万的煤厂初期投产生产管理咨询合同,即由于对方刚开始投产经营煤厂,在生产运作、企业管理制度制订、生产人员培训等各个方面都可以向具有成熟的煤厂生产管理运作经验的A公司咨询,由此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这种煤厂管理咨询合同的签订来达到实现这笔5000万收入性质转变的目的。同样,如果煤厂确实已经或打算向对方提供这种咨询服务,那么也可以将协议后的费用与5000万加总后确定一个最终的合同金额。这样,亦可以达到相同的筹划目的。

  按照这两种思路操作,A公司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7000-3285)×50%-3285×15%=1364.75(万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0×5.5%=275(万元),总计税款为1639.75万元,比筹划前节省2439.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种纳税筹划思路的提出,在进行具体操作时都需要综合考虑筹划思路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利益变化,只有利益各方经过比较分析后予以认可和配合,筹划操作思路才能转变为现实可行的操作方案。

  律师点评:税务筹划本身就是一种交易安排,通过对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规划,实现转换应税义务的目的,最终达到降低税负、实现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对交易事项进行税务筹划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变化必须满足“形式与交易实质的统一”和“有真实的商业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则,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避税而遭到调查和否定,致使税务筹划方案失败。

责任编辑:琪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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