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终结账成本费用的注意事项
坏账准备的财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比旧准则有所扩大。计提时,应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资产价值回升时,借“坏账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对于坏账准备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增加了财税处理及汇算清缴的难度。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款余额的5‰。
由于以上财税处理的差异,造成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出现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算时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下新会计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是核算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自2007年纳税年度起执行。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资产存续期间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未实现的损益,税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则,对于未实现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应纳税所得。这无疑使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增多,从而加大了企业2007年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有关限额扣除成本费用的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及《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规定,企业2007年汇算清缴应关注以下重点: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的数额,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一律为1600元,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基数一致,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费应据实列支,但企业以劳动保护支出的名义发放现金的,应一并计入工资总额纳税。
开办费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下资产的定义。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因此,2007年汇算清缴时开办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减值损失的纳税调整
会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从2007年开始,凡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界定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而以下资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转回的,如应收账款、持有到期投资、存货等资产。
税法规定,税法除规定允许扣除的0.5%的坏账准备之外,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企业本年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均应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对于本年因资产价值恢复或因处置资产而冲销的减值准备,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减。
上一篇:外企所得税优惠取消后的税务处理
下一篇:现金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