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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2022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来源: 财政部 编辑:qizhenzhen 2022/07/06 09:07:46 字体:

2022年7月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22个),内容涉及应收账款(3个)、存货(3个)、投资(4个)、固定资产(10个)和无形资产(2个)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

2022年7月1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5日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问:行政事业单位对公务卡相关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关于公务卡业务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单位还未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在这种情况下,当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审核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当单位偿还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时公务卡持卡人还未报销。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偿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当持卡人报销时,按照报销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若年末结账前公务卡持卡人仍未报销,单位应当按照偿还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以后年度,持卡人报销金额与已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不一致的,单位应当通过相关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进行处理。

问:事业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都需要计提坏账准备?一般何时计提坏账准备?提取或冲减坏账准备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或+坏账准备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事业单位计提坏账准备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按照应当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等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对外出租一处房产,合同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按照本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该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因新冠疫情影响,承租单位自2021年起未按期支付租金,请问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后续因政策原因对承租人租金进行减免的,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应当在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时点,按照应收未收租金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后续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规定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后续因政策原因对承租人租金进行减免的,该单位应当根据租金减免政策核销此前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和应缴财政款,即根据批准减免的租金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因业务活动需要自制一批试剂,请问如何确定自制试剂的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自制的试剂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自制试剂,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试剂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使试剂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试剂成本。

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为该批自制试剂领取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材料”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二)专门从事该批自制试剂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人工”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为该批自制试剂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四)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该批自制试剂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时,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各有关明细科目。

问:某行政单位在资产盘点中发现了一批未入账的库存材料,请问如何确定其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盘盈库存材料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单位盘盈库存物品入账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  

如该批库存材料盘盈发生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公立医院在疫情期间接受了一批国内爱心企业捐赠的防疫物资,但捐赠相关协议中未注明该批防疫物资的价款,请问该医院如何确定这批防疫物资的入账成本?

答:该公立医院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相关规定确定接受捐赠的防疫物资的入账成本。

具体而言,对于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上述规定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所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问:某部门因改革需要,按规定将由所属甲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给所属乙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划转前后均采用权益法核算。请问甲单位和乙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对于甲单位而言,按规定无偿调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同时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乙单位而言,按规定接受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该长期股权投资在甲单位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近期获悉被投资企业已宣告破产,且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笔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发生损失。请问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是否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上级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转销?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此,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无需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在2019年1月1日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时按照新制度规定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该单位按照新旧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调整增加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请问该明细科目余额在何时转销?

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因此,该事业单位应当在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该笔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处置的比例转销“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和“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库券并持有至到期,按规定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短期国库券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一)取得短期国库券时,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投资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收到购买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同时,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投资支出”科目。

(二)收到短期国库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

(三)到期收回短期国库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短期国库券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按照取得短期国库券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不含购买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领取的利息),贷记“投资支出”科目(本年度投资)或“其他结余”科目(以前年度投资),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问:某单位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并使用一体化系统进行国库集中支付。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如下: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支付申请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系统中预设校验规则,支付申请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事中校验;支付申请校验通过后,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至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完成资金支付,按日与人民银行清算;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发送至单位,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单位可以对财政拨款收入按照支付资金的账户进行明细或辅助核算。

年末,保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地区,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情况,按照本年度相应预算指标数与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地区,单位年末不进行上述账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问: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如确认为无形资产,如何确定其摊销年限?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单位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单位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因此,该单位对于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应当依次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等确定其摊销年限。

问:行政事业单位在购买房屋及构筑物时,是否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问:某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其他单位一处办公用房,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费用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相关规定,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生的后续支出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在费用发生时记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以出包方式建造办公楼,该楼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该单位已支付承包方的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价款,已取得发票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项尚未支付。估计该办公楼最终竣工决算价高于合同约定价款,如何确定该办公楼暂估入账价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规定,暂估入账的价值,是指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职工薪酬等,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确定。因此,已支付承包方的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价款的部分,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在建工程按照暂估价值转固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暂估价值时,应当将实际成本与暂估价值的差额计入净资产,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购置一栋业务用房,根据合同约定,房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在验收确认固定资产之前所发生的款项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还是“预付账款”等其他科目核算?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该单位直接购置业务用房所发生的款项,在验收确认固定资产之前在财务会计下应当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问:某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经批准融资租入一台仪器设备,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规定在租赁期内按年度付款,因钱款尚未付清,无法取得付租赁款的全额发票,请问该单位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融资租入的仪器设备,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仪器设备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仪器设备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问:某事业单位在资产盘点中盘盈仪器设备一台,应如何确定其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盘盈设备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盘盈的仪器设备,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仪器设备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名币1元)入账。

盘盈的仪器设备入账时,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取得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如该固定资产盘盈发生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市正在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工作,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统一过户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统一权属后,如何确认记账主体?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相关规定,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多个部门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问:某行政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批量购置车辆,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购置税、喷涂改装费用是否计入车辆的入账价值?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该单位应当将车辆购置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购置税、喷涂改装费用计入车辆入账价值。

问:某行政单位将一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转为固定资产,但该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之前进行了审计,请问工程审计的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还是计入当期费用?如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社会中介审计费应当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具体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对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规定,请问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指南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行政事业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请问“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中的“规定标准”是多少?如果某项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是否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

答:《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规定标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确定的标准。2021年财政部最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2012年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为1500元)。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上述文件对于“大批”未明确具体数量,单位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大批”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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