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一些?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处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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