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发票不能抵扣
问:2003年12月,山东省无棣县国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农产品加工企业(属一般纳税人)11月份将取得的7月~11月各月列明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了进项税。国税机关将企业7月~8月注明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依法追缴入库,并处以05倍的罚款。企业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犤1995犦015号)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用于抵扣进项税的注明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取得,已实际发生,据实抵扣,国税机关为什么给予罚款补税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犤2003犦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且自2003年 11月1日起执行。该企业依据的国税发犤1995犦015号文件在抵扣时间方面的规定已停止执行。因此,企业11月份将取得的列明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集中入账,但其中7月~8月的开具时间已超过90日,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9月~10月的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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