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要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记账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该条明确了纳税人建账的范围、原则和基本要求。
范围是依法应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但应依法设置账簿的其他纳税人。
原则是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首先,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这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两类,一类是财务会计方面的,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一类是税收方面的,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其次,要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如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等。
基本要求是: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2.用于记账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3.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凭证为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4.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5.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准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为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准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账簿。
其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报送备案的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则可以不报送。二是报送备案的内容是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三是报送备案不等于报送审查。报送备案是纳税人单方面履行的程序性义务,其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不需要经税务机关的审查同意才能生效;税务机关也没有必须及时进行审查并做出一定意见的义务,但它为税务机关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便利。
最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或者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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