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几条共同的准则,主要包括:
1.领土原则。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所属领土内所发生的人、财、物和行为,都有权按本国法律实行管辖。领土原则是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原则。在这里所指的领土包括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控制的领土,所以该原则也称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居民)实行法律管辖,而不必考虑他们是居住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3.保护性原则。它是指外国居民犯有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时,所在国有权对这些人实行管辖。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
2.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3.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它既包括宏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显然,由于管辖权存在多重性,那么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不会是单一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地域和居民管辖权。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
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财产存在地为征税标志。也就是说,它要求纳税人就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收益、所得和财产缴税。
地域管辖权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本国居民而言,只须就其本国范围内的收益、财产和所得纳税。即使在国外有收益、所得和财产,也没有纳税义务;二是对于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而言,其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条件下,由于主权国有权对非居民征税,所以必然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重复课税,必须对此加以协调。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样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对收入来源的确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国家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的看法,在具体处理中很难把握。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得的归属,时常引起争议。
(二)居民管辖权
所谓居民管辖权,就是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该原则规定,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或者属于本国居民的一切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必考虑是否在本国居住。换言之,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对居民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那么居民就应该对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因此,对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国不能独占税收管辖权,税收权益应该在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进行分配。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居民呢?在国际税收上的判定标准是看自然人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居所,前者是指永久性居住地,后者是指一般居住地。
(三)双重管辖权
所谓双重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同时运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运用居民管辖权,对其境内、境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运用地域管辖权,对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
采取双重管辖权的理由是,有一部分国家认为在只运用单一管辖权的情况下,不足以保证本国的税收权益。如只运用地域管辖权,则本国居民的境外的税收就会损失;而只运用居民管辖权,则本国非民民的税收就会损失。因此必须综合运用两种管辖权,以保证本国的经济利益。
在两个以上国家都运用双重管辖权的情况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重复课税不可避免。以A、B两国为例,设在A国内有B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在B国内有A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那么,A国和B国都会对在A国领土内的B国居民征税;同理,也会对在B国领土内的A国居民征税。因此,A国和B国必须协调这种交叉征税的关系,以消除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
三、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及我国如何行使税收管辖权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选择一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比较少,大多数国家选择双重管辖权。这是因为,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而且关系到一国的主权,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都尽量选择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权益。
(一)选择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看,选择单一的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不多,主要有法国、巴西、南斯拉夫、玻利维亚、委内瑞亚、马拉维、沙特阿拉伯、塞舌尔、加纳、新加坡、马耳他、埃塞俄比亚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二)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
除上述选择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外,单独选择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暂未发现,其他国家大多选择双重税收管辖权,如美国、英国、日本和印度等。
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在实际的管理中对两种管辖权各有侧重:对经济发达国家而言,发达国家通常有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居民中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较多,所以这些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居民管辖权,从而扩大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的范围。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资金贫乏,技术落后,只能从发达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与此相适应,会经常发生他国的居民在本国领土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因此,发展中国家更加侧重于地域管辖权,从而扩大对别国居民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的征税范围。
(三)我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我国也是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必须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
我国在以后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应坚持选择双重管辖权,同时需要在遵循国际税收惯例的前提下,通过不断扩大同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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